易开云与胡星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开云承担。审判员  邹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