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红、周海昌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

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张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别瑶成审判员  汪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