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向和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07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和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和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302113.89元;二、被告向和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截止2017年9月25日的利息20879.02元、罚息597.56元、复利1060.9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02113.89元为基数,复利以截止2017年9月25日的利息20879.02元为基数,利随本清);三、如被告向和兵到期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有权以被告向和兵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C1幢4-9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26元,由被告向和兵负担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26元,由被告向和兵负担(因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昕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