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玲玲、吴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玲玲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波、陈菊莲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玲玲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波、陈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骆 剑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文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