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勇徐元杰公民身份号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2

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元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

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元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