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昶与徐海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昶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昶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昶负担。审判员  胡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