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昶与徐海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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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昶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昶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昶负担。审判员 胡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