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

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