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滋润劳保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逸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艳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