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腾辉玉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

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门市腾辉玉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属本院管辖,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

第十五条和

五条和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