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593号湖南某银行诉杨某某、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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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县某银行撤回对被告杨某某、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县某银行撤回对被告杨某某、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杨某某、龚艳辉负担。审判员 詹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