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祥、孟建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7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孟建国名下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

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孟建国名下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蒋召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