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祥、孟建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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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孟建国名下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
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孟建国名下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蒋召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