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静与合肥诺博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08

第一条约定的实训内容且乙方在相应阶段的实训内容考核合格后,甲方在相应阶段的实训义务即完成,乙方不

一条约定的实训内容且乙方在相应阶段的实训内容考核合格后,甲方在相应阶段的实训义务即完成,乙方不可要求重修、转班、退费等。协议签订后,诺博源公司通过与其合作的贷款方为田文静办理了18800元培训费贷款,贷款直接付至诺博源公司。田文静参加并完成诺博源公司设置的实训。实训期间,诺博源公司以“优惠”名义向田文静返还培训费3000元。实训结束后,田文静未获得工作岗位。 《实训服务协议》文本由诺博源公司拟定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实训服务协议》是否具备法定撤销条件,可以从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进行分析。从查明事实看,田文静签订《实训服务协议》的根本目的,系期望在实训结束后可迅速得到确定、与实训内容联系紧密、工资标准较高的工作岗位。从而,其愿意不惜通过贷款的方式向诺博源公司支付培训费18800元。但是,在诺博源公司拟定提供的《实训服务协议》中并未体现诺博源公司承担在田文静完成实训后提供或安排确定、与实训内容联系紧密、工资标准较高的工作岗位之义务。由此可见,田文静在签订《实训服务协议》时对影响其根本利益的重要事项认识错误,田文静签订协议的目的及签订协议导致的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且给田文静带来较大损失,故构成重大误解,田文静可提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撤销权是否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田文静行使撤销权的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田文静主张撤销《实训服务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实训服务协议》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诺博源公司实际设置并开展实训,以及田文静实际参加并完成实训的事实,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酌定培训费用按照90%予以返还,即诺博源公司应向田文静返还培训费14220元[(18800元-3000元)×9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

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田文静与被告合肥诺博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田文静与被告合肥诺博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实训服务协议》; 二、被告合肥诺博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文静返还培训费14220元; 三、驳回原告田文静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被告合肥诺博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祁晨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