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陈永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9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83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83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傅沛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岑浩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