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四条第(三)项、
四条第(三)项、第十七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