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3

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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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