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与惠州九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8

第六条、

六条、第八

第八条、

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九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

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九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晓春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晓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惠州九鼎盛装饰工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惠州九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黎审判员 邓赛花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晓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