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1与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7

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潘某1要求自2017年10月起降低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

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潘某1要求自2017年10月起降低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修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

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