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树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7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恒二

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