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相与温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0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五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

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

第九十条、

百零八条之规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温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金

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温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金相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限被告温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金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罗金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5元,由原告罗金相负担179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5元,由原告罗金相负担179元,由被告温少龙负担5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管 燕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珮君冯乐怡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

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

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

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

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