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如敏与王喜、胡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林如敏负担。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