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中武与鄂州市盛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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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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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中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