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郎靖龙欠款本金50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郎靖龙欠款本金508000元。二、被告段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郎靖龙利息140000元(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的),从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欠条中约定的利息计付原告郎靖龙。三、驳回原告郎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被告段向军负担。如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被告段向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陈新丽人民陪审员 宋雅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