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纪文与谢军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纪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纪文负担。如不

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纪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纪文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冠林人民陪审员  向 明人民陪审员  朱致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茂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

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