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李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留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白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