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第(一)项、
第(一)项、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新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勋二〇一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新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靖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