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小平、吴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小端审判员  付南平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