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三河街道三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黄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三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三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三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