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0111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
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0111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