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全、李华军等与陈财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中财保井研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四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了赔偿责

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中财保井研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四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二条,《最高人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

第十六条、

二十一条的规

第十八条、

定,判决如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志全、李华军、陈某、刘圆媛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红兵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