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涛与张卫戌、邢台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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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松涛撤回对张卫戌、邢台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松涛撤回对张卫戌、邢台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松涛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兆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