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