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