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强与肖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20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应给付30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2016)川0623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隆重(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