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芹与吕平兰、曹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平兰、曹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芹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平兰、曹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芹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1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0元

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缴1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20元。由告周芹负担180元,被告吕平兰、曹明华负担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建东审 判 员  陈晓军人民陪审员  魏燕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