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飞、王朝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

六十四条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朝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现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淑亚审 判 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罗书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静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