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7224.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5日,利息54940.36元、罚息29918.28元、复利为15337.84元;自2017年9月6日起,罚息以本金297224.1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4940.36元为基数,均按固定月利率1.5%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0元,由被告冯笑梅负担。如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0元,由被告冯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灿文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人民陪审员 李春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桂莹张滢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