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冯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7224.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5日,利息54940.36元、罚息29918.28元、复利为15337.84元;自2017年9月6日起,罚息以本金297224.1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4940.36元为基数,均按固定月利率1.5%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0元,由被告冯笑梅负担。如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0元,由被告冯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灿文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人民陪审员  李春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桂莹张滢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