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74驼峰(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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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驼峰(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驼峰(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驼峰(上海)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红书 记 员 杨非雪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