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珍、郑树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明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明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原告张明珍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张明珍称与郑树朋建立业务关系,2016年3月23日,郑树朋联系张明珍购买柴油32.83吨,每吨3800元,共计124754元,并要求郑树朋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张明珍提交法庭的短信、录音材料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郑树朋欠款的事实。过磅单经一审法院核实并不真实,证人韩某、王某出庭的证言又无法证明交易细节,且不能证明柴油的购买方是郑树朋,因此张明珍称郑树朋拖欠柴油款124754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张明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上诉人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上诉人张明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祥波审 判 员 魏 涛审 判 员 赵立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 悦书 记 员 孙艳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