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四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玉钦医疗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玉钦医疗费等损失132385.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仇晨龙负担550元,由原告李玉钦负担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林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