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尤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判决如下:一、被告尤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支付截至2017年9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35865.12元及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尤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9517元。三、被告刘林全、刘金生、华金珍、苏州宇腾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尤燕琴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林全、刘金生、华金珍、苏州宇腾塑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尤燕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2元,由被告尤燕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2元,由被告尤燕琴、刘林全、刘金生、华金珍、苏州宇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莉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
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
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9页共9页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