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设备余款人民币95000元;二、被告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9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7元,公告费人民币56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7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88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斌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

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