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
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执1057号执行案的本
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执105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周审判员 田维兵审判员 聂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