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冉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冉文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冉文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借款本金325634.38元;二、被告冉文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的罚息(以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325634.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三、如被告冉文山到期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有权以被告冉文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冉文山负担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冉文山负担(因原告已预缴,该款由被告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邱 颖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