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继夏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