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悦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悦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原

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福悦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云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