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罗建华、赖坤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二条、

十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

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建华、赖坤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

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建华、赖坤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8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33426.55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9元,诉讼保全费1144元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9元,诉讼保全费1144元,合计411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4113元),由被告罗建华、赖坤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惠怡程慕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