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红海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芳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