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登双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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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登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登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