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才诉李艳丽、马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

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原告与被告李艳丽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李艳丽作为债务人应当清偿自己的债务,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2235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马纪平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原告提交证据证实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

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李艳丽在与马纪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李艳丽在与马纪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笔借款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艳丽、马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仕才借款2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艳丽、马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仕才借款223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653元,由被告李艳丽、马纪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刘丽霞人民陪审员  戚 伟人民陪审员  施云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稀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