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澳楠与杜三闹、李福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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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澳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澳楠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澳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澳楠负担。审判员 赵攀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