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澳楠与杜三闹、李福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澳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澳楠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澳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澳楠负担。审判员  赵攀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