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632号民事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涛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9月25日地点:执行局308室合议人:陈文、姚云和、李忠学记录人:李松涛合议案件:白文志与赵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文:本院在执行白文志与赵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李忠学:同意。姚云和:同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