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亚林与龙贵贵、黄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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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8元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焦亚林负担。审判员 郑勇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伶 马 克 数 据 网